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二部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本市邯山区**镇**村一组**号,住本市**小区**单元**号,邯郸市**备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邯郸市**备件有限公司因公司扩大生产及资金周转需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内部职工及亲朋好友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承诺给付月利率2%至2.2%的高息。经邯郸长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徐某某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629.5万元,有526.4247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备件有限公司、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邯郸市**备件有限公司给集资参与人出具的“借款合同”、“收据”。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窦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利斌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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