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乘出租车回家,与司机肖某某发生争执,后肖某某将车开至**村防控中队,民警让其下车,其将出租车钥匙抢下,将司机眼镜打掉,民警报警后,邯郸市丛台区**镇派出所民警谷某某、辅警任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发现王某某是辖区村民,用车将其送回家途中,王某某在车内辱骂出警人员,并朝任某某脸部打了一拳,后被带至刑警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邯郸市公安局110派警单;
3.证人谷某某、张某甲、岳某某、张某乙、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处警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霞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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