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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五部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寻衅滋事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五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1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区**村**街**号,现住户籍地,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闫某某与武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路交叉口西北角遇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武某某以加微信为名上前搭讪,被拒绝后对刘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杨某某、闫某某、裴某某看到武某某用脚踹打,三人也上前殴打被害人,致使刘某某、王某某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裴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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