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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公诉刑诉(2018)176号(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公诉刑诉〔2018〕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院批准,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D**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丛台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至东来马台一街村口西侧时,将正在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吴某某撞到,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丛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2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7死亡医学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达军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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