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卫,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丛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某某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顾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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