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恒生银行大厦37楼011室。
负责人:高桥将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桃,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霞,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峡江县金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朝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峡江县金宇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峡江县金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峡江县金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5元,减半收取1,932.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黄宗琴
书记员:朱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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