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某某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窦清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维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铁政。
原告东某某启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维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东某某启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某某启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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