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东某某群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东某某群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陈卫东
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林某某

原告东某某群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某某育才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在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农民。
原告东某某群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东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倪磊主审本案,审判员韩兴祖参加评议。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卫东、霍树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欠原告货款1065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保全费1070元原告已经交纳,该款应当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付给原告货款106530元、保全费1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欠原告货款1065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保全费1070元原告已经交纳,该款应当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付给原告货款106530元、保全费1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东辉
审判员:倪磊
审判员:韩兴祖

书记员:耿潇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