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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某重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某某重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某某大单镇赵柳林村南武千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054024198N。
法定代表人:刘青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原告东某某重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被告林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东某某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林某住所地为辽宁省兴城市,即应由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林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林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庆杰

书记员: 金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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