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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支行、高玉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卢百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波,黑龙江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仙,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高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
  上诉人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玉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6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波,被上诉人高玉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被上诉人平安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淇、余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北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高玉仙的原审全部诉请。如果认定东北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则请求改判平安银行与东北亚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2.由高玉仙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东北亚公司是经政府批准设立和注册的,在国内经营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电子交易平台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2.《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据此,只有期货监督机构派出机构才有权认定非法期货交易,原审未经此等有权机构的认定,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交易以“手”作为交易单位就认定东北亚公司从事非法期货交易,与事实不符。3.高玉仙是利用东北亚公司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与案外人黑龙江全新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新星公司)独立进行交易,高玉仙直接向该公司购入燃料烃和工艺银,整个交易过程中东北亚公司不接触货款也不接触货物,不存在违法和过错。4.高玉仙的存入资金与账户余额之差,是用于购买了全新星公司的现货,而且工艺银和燃料烃的流通并不受特许经营的限制。高玉仙的货币转换成等价的商品,不存在损失。5.高玉仙与东北亚公司之间没有买卖关系,没有证据证明高玉仙遭受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东北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高玉仙的损失与东北亚公司存在因果关系。高玉仙在交易平台上交易发生的亏损应当自行承担风险。6.高玉仙在平安银行开立账户,资金也由平安银行实际划转。如果认定东北亚公司构成侵权,则东北亚公司的经营是在平安银行的帮助下完成的,所以应由平安银行与东北亚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高玉仙辩称,不同意东北亚公司要求驳回高玉仙原审全部诉请的上诉请求,但同意由东北亚公司和平安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东北亚公司取得的政府批文禁止其从事类期货交易,但实际上东北亚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类期货交易,该非法行为构成侵权。非法期货交易并非必须先经行政机关认定后才能由法院处理。高玉仙是和东北亚公司进行交易,与东北亚公司上诉所说的全新星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东北亚公司经营的类期货交易给高玉仙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平安银行违规给东北亚公司开户,相关资金的划转均通过平安银行完成,所以平安银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平安银行提供的是第三方存管服务,服务内容是根据客户指令进行资金划转,独立于东北亚公司和高玉仙之间的交易关系。高玉仙的损失是其自己投资决策造成的,平安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东北亚公司属于合法交易所,平安银行为其开设账户并不违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高玉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北亚公司和平安银行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711,180元(以下币种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5年3月,黑龙江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东北亚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现货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按黑政函〔2015〕26号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东北亚公司官网公示有: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齐齐哈尔市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网页显示第一条同意设立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完整批复条文另包括,第二条要求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防范金融风险,“……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第三条要求根据黑政发〔2015〕6号要求合规经营等。2.《亚商所交易商开户流程》显示“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以短信形式发送客户的登录账号、登录密码、交易商账号及资金密码等相关提示……注:短信中‘交易商账户’即为平安易宝签约时所需的‘会员代码’”。3.《关于平安易宝使用操作的公告》及流程手册。
  二、2016年5月16日,东北亚公司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平安银行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使用协议》,约定:(1)银行为交易市场(即东北亚公司)和交易会员提供出入金、交收清算和对账的一种账户资金存管服务。银行的业务系统与交易市场系统实现技术无缝联接和直接数据交换。(2)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专门用于存管交易资金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3)交易会员在银行开立资金存管明细账户,专用于记载交易资金变动明细和交易资金余额。会员通过账户可查询与其他交易会员、交易市场的资金划转明细。(4)交易会员须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与资金存管明细账户之间建立出入金对应关系,该账户可以是在平安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交易资金划转的“平安易宝专属账户”。
  平安银行确认,东北亚公司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一般存款账户)。
  三、高玉仙经人介绍,在东北亚公司官网线上注册交易会员,并于2017年2月7日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其在东北亚公司“注册成功、您的登录账号XXXXXXXXXXXX、登录密码p490255、交易商账户XXXXXXXXXXXXXXX、资金密码197032”等等。
  高玉仙成为交易会员后,为在交易中心进行电子交易,向平安银行申请“银商结算通”服务,并在线上签署《平安银行电子商务“银商结算通”服务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平安银行接受高玉仙的委托,为高玉仙及其所属交易市场提供账户管理、交易资金存放、出入金处理、资金计算等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银行为高玉仙(即交易会员)建立“交易资金存放明细子账户”,与高玉仙绑定同名银行账户、在交易市场端的交易账户一一对应。该绑定的同名银行账户可以是“平安易宝专属账户”,只限于出入金的过渡承接,并同时与“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高玉仙交易管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交易管理账户,是指由交易市场在其交易系统中为高玉仙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高玉仙交易记录及明细、交易资金结算使用情况的非资金存放类交易账户,也称交易账户、交易会员代码等。平安银行不提供任何含有平安银行对高玉仙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监管、资金托管在内的服务;不承担高玉仙所述交易市场、高玉仙交易资金管理运用的任何风险或责任,高玉仙及其所属交易市场须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等等。平安银行遂为高玉仙开立“平安易宝专属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交易资金存放明细子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
  2017年2月7日至2月14日,高玉仙从XXXXXXXXXXXXXX账号分七次向东北亚公司XXXXXXXXXXXXXX账号入金累计760,000元;同年2月9日、5月10日从东北亚公司上述账户分别出金10,000元、38,820元,共计48,820元,入金和出金差额为711,180元。同年2月至5月,高玉仙在东北亚交易系统进行多笔交易。根据高玉仙下载的账户报表(客户名称XXXXXXXXXXXX、交易账号XXXXXXXXXXXXXXX)显示,交易商品为“燃料烃100吨”、“工艺银条150千克”。至一审起诉时,高玉仙交易商账号XXXXXXXXXXXXXXX无法登录。
  一审审理中,平安银行多次核对数据库后确认,高玉仙“交易资金存放明细子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清算结果:共入金760,001元、出金48,821元;盈利150,642.90元、亏损786,319.52元、东北亚平台收取手续费75,503.38元。高玉仙资金实际损失应为786,319.52+75,503.38-150,642.9=711,180元。
  四、一审法院查询黑龙江省金融办官网,网站公示《黑龙江省各类交易场所备案信息公示表》,东北亚公司的交易产品为“农产品、能源、再生塑料、盐化工、钻石”,并备注“黑龙江省政府从未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以任何形式开展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沥青、原酒现货或指数类交易产品,也从未批准开展邮币卡、珠宝玉石等交易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高玉仙和平安银行证据及陈述可以证明高玉仙在平安银行开立用于涉案交易的资金账户,在东北亚公司开立客户交易账户并且入金到东北亚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涉案交易的事实。东北亚公司抗辩其交易系统正常,无高玉仙开户交易记录,亦否认收到高玉仙入金及高玉仙交易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涉案交易标的燃料烃主要包括煤油及合成高密度烃燃料,当属成品油的一种,属于黑龙江省金融办官网公示中注明的未批准的交易产品。工艺银条亦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批准东北亚公司可从事的交易产品。故东北亚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违反了黑龙江省政府批准的交易产品范围限制。东北亚公司官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齐齐哈尔市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隐去关于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即要求东北亚公司不得采用期货交易的形式开展交易活动,影响交易会员对交易风险的认识,有失诚信。并且高玉仙交易商品为“燃料烃100吨”、“工艺银条150千克”、并在短时期内有多“手”买卖,显然以实物买卖为目的现货交易可能性极小,交易流程环节、合约要素等也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点,具有期货交易的特征。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东北亚公司非法定的期货交易场所,因此,本案所涉交易属违法交易,东北亚公司具有过错,构成侵权。高玉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交易也应知晓市场风险和法律政策规定,但其听信他人盲目操作,亦应负一定的责任。比较两者过错程度,东北亚公司应负70%主要责任、高玉仙负30%次要责任。平安银行的清算数据显示高玉仙账户资金损失为711,180元,与高玉仙主张的数额吻合,可予采信。故东北亚公司应赔偿高玉仙70%的资金损失计497,826元。
  平安银行为高玉仙开立“平安易宝专属账户”、按高玉仙指示出入金,符合合同约定,合法有效。高玉仙认为“平安易宝”是资产管理计划,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第5号),存款人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的结算账户,故平安银行为东北亚公司开立账户不存在违规。此外,高玉仙在2017年2月7日进行两笔入金操作后,于2017年2月9日即进行了一笔出金操作,该事实证明最迟于2017年2月9日,高玉仙即应清楚了解入金、出金操作后自己“交易资金存管明细账户”中相应余额的变动。《平安银行电子商务“银商结算通”服务使用协议》中亦对入金、出金作出详细说明。故高玉仙认为平安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义务、违规划转资金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东北亚公司应赔偿高玉仙财产损失497,826元;高玉仙要求平安银行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东北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玉仙财产损失497,826元;二、高玉仙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10,912元,由高玉仙负担3,273.6元、东北亚公司负担7,638.4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1.二审庭审中,东北亚公司向本院描述称,在其电子交易平台上,作为卖方的商家须注册开户,但个人作为买方不能注册开户,商家在电子平台上展示产品,个人通过该平台找到欲购买的商品后自行与卖方联系成交,东北亚公司的电子平台不介绍客户、不撮合交易,签订买卖合同也是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不在平台上进行。本院询问东北亚公司代理人,其上诉所称的全新星公司在系争电子交易平台上出售何种商品,该代理人拒绝回答,并表示拒绝在庭后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要求东北亚公司代理人当庭打开东北亚公司的网站,演示个人买家如何不注册账户即能浏览卖方在电子平台上出售的商品并自行与卖方完成交易,该代理人未予尝试,径直以“网站无法登录”为由加以拒绝,亦未能说明无法登录的原因。此外,东北亚公司称高玉仙转入该公司账户的钱款,系该公司替全新星公司收取的货款,事后已经将该货款转付给全新星公司,但当庭无法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要求东北亚公司庭后十日内提交相关转账凭证,但其届期未能提交。2.二审庭审中,高玉仙陈述称,其系经东北亚公司员工指导,在该公司电子平台上注册开户,并在平安银行开户,之后下载东北亚公司的交易软件,进入电子平台查看燃料烃和工艺银条的价格,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不知道交易对手是谁,也没有现货交付,交易模式与股票买卖相似,一审中高玉仙提交的其个人账户报表系登录平台后获取,但因后来无法再使用高玉仙账户登录该平台,故未能对该账户报表办理公证。3.对于东北亚公司和高玉仙就系争电子平台交易模式作出的上述两种矛盾陈述,平安银行在二审庭审中述称,据其所知,系争电子平台的交易模式与高玉仙的陈述相近。4.高玉仙在一审中提交的账户报表显示,其交易标的多为“燃料烃100吨”、“工艺银条150千克”,交易次数相当频繁,经常在同一日内就相同标的多次买入卖出。该报表上记载的交易类型分为“买摘牌”和“卖摘牌”两种,并详细记载了“持仓价”、“平仓价”、“平仓时间”、“平仓盈亏”等项目。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齐齐哈尔市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中,除原审查明的内容之外,并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本院认为,东北亚公司否认高玉仙在其经营的电子交易平台上注册过账户,并称个人作为买方不能注册开户,但是原审中的公证证据显示,高玉仙登录平安银行官网电商平台会员管理系统后,在“合约管理”项下“签约市场绑卡维护”页面显示高玉仙签约交易市场有“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会员代码XXXXXXXXXXXXXXX,高玉仙并提交手机短信,显示通知其在东北亚公司注册交易商账户XXXXXXXXXXXXXXX,平安银行也提供情况说明确认高玉仙账号向东北亚公司的账号转入涉案资金,上述各项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高玉仙对其在东北亚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开户的事实已经提供相当的证据予以证明,反观东北亚公司的举证情况,其非但不能对高玉仙和平安银行的相关证据提出反驳证据,对其自己陈述的电子平台交易模式也拒绝登录网站加以证明,因此原审根据证据规则,认定高玉仙在东北亚公司的平台上注册开户从事交易,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准此,东北亚公司对于高玉仙在该公司平台上的交易情况应当能够提供明细报表,但其拒绝提供,高玉仙提供的账户报表则因嗣后无法再登录账户而无法完成公证,而账户能否登录,系作为平台经营者的东北亚公司可以内部控制的事项,故本院结合各项证据和庭审情况,认定其有意阻挠法院获取高玉仙的账户交易情况,据此,对东北亚公司作出不利推定,对高玉仙提交的账户报表予以采纳。
  根据东北亚公司营业执照的记载,该公司的电子交易平台仅能从事现货交易,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齐齐哈尔市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东北亚公司“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上述批复内容均旨在控制金融风险,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但是就本案的证据分析观察,高玉仙通过东北亚公司的电子交易平台反复买卖的是“燃料烃100吨”、“工艺银条150千克”等大宗商品,实难想象高玉仙作为个人买卖如此巨大的现货数量,也无证据证明此等货物仓储何处、如何交付,而且高玉仙的账户报表显示其买卖相当频繁,经常在同一日内就相同的大宗商品买入卖出,其交易特征明显与现货交易不相符合。此外,账户报表上将交易类型分为“买摘牌”和“卖摘牌”,并记载“持仓价”、“平仓价”、“平仓时间”、“平仓盈亏”等项目,该等内容也均指向高玉仙在东北亚公司的电子平台上从事的并非现货交易,而是构成一种类似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模式。据此,东北亚公司电子交易平台的实际经营内容不仅超出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现货交易的范围,并且违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上述批复,使该平台的使用者得以连续挂牌买卖的方式从事类似标准化合约交易,且可以在同一日内连续买卖。此种交易模式一方面违反行政机关的相关批文,另一方面则显著增加平台交易者面临的资金损失风险,而东北亚公司在接受高玉仙注册为平台用户之时,竟未进行任何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经验方面的审查,使不适格的投资者暴露于过高的投资风险,因此本院认定东北亚公司的行为违反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且与高玉仙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原审判令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法有据。
  东北亚公司上诉称高玉仙系与案外人全新星公司单独完成交易,已将金钱转换为等价的现货,但其未能提供高玉仙与全新星公司之间直接形成买卖关系的证据,而且对于东北亚公司在二审中陈述的电子平台交易模式,其代理人拒绝登录网站演示证明,对于本院提出的相关问题也拒绝回答,并拒绝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东北亚公司又上诉称,如果认定其构成侵权,则平安银行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东北亚公司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间的《平安银行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使用协议》,以及高玉仙与平安银行间的《平安银行电子商务“银商结算通”服务使用协议》,平安银行仅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并不介入高玉仙在东北亚公司电子平台的交易活动,也无证据证明平安银行直接或间接参与东北亚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关于东北亚公司是否超出行政机关规定的范围而为经营,平安银行既无义务也无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故原审认定平安银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东北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2元,由上诉人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  倩

书记员: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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