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汪煜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邱 燕
书记员:钱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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