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台市超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赵徐村。
法定代表人:郭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公司职工。
被告:江都市鑫诚造船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建乐村后河。
代表人:谈国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市鑫诚造船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原告东台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东台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潘晓帆
代理审判员 陈楠
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
书记员: 莫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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