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和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弛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奉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曹军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健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琴,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华龙,身份不详。
第三人:蒋喜文,身份不详。
第三人:张弛雷,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王朝良,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东和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亨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被告于同年8月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同年8月14日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就此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后本院依法追加周华龙、蒋喜文、张弛雷、王朝良为第三人,并根据被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印章进行鉴定。后原告于同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和昌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和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东和昌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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