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廖代龙(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
倪某
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
信本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东宁县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江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姚长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信本英。
再审申请人东宁县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倪某、信本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宁县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东宁县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韩宇
审判员:邹悦江
审判员:孙维娜
书记员: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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