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忠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润意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吴升洲。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润意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5,378.1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润意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5,378.1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1,64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