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海县掠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胡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正平,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王蓓珺,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县掠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平、王蓓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海县掠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掠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掠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职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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