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海县海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胡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正平,男,1982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王蓓珺,女,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东海县海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平、王蓓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东海县海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海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海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凤高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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