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海县蝶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戴晶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张正平,男,1982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王蓓珺,女,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东海县蝶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平、王蓓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海县蝶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货款292,531.5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利率标准共同赔偿原告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保证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海欢兽公司)签订《淘集集平台合作协议》,原告在淘集集平台上实名注册五家商铺,分别为爱尚生活(店铺id:46912)、名品家纺专营店(店铺id:67519)、俏情人(店铺id:67506)、尚层衣舍(店铺id:67474)、新时代数码(店铺id:67520)。原告通过五家店铺销售美妆、日用百货、数码电器等产品,消费者将货款打入淘集集账户,收到货款后原告店铺会显示相对应的货款金额,原告再根据金额发起提现申请。根据协议约定,确认货款金额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但原告自2019年7月9日起申请提现至今未收到货款。经核算,五家店铺货款总计292,531.55元,提现状态显示“待财务审核”,上海欢兽公司的行为明显违约。两被告系上海欢兽公司股东,二人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两被告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被告张正平曾用个人账户接收投资公司给上海欢兽公司的融资款,故两被告应对上海欢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原告提交《淘集集平台合作协议》,淘集集官方网站、淘集集APP及淘集集微信商城的运营方为甲方(即被告),以独立第三方经营者身份入住淘集集的法律实体为乙方(即原告),主要内容包括:第2条合作方式,乙方在淘集集设立店铺,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乙方根据甲方系统规则安排产品上线销售,甲方负责淘集集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甲方向乙方收取一定平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费、交易佣金等);第7条保证金及货款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应自甲方提出缴纳保证金3日内向甲方预付保证金,具体金额以实际交易凭证为准,对于该保证金,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利息或孳息,双方将根据甲方销售记录中的有效订单及结算价,结算出当期应付乙方的结算总金额,结算总金额=商品结算价总金额-活动抵扣金额-退货款额-暂不结算金额-问题订单金额-服务费-违约金数额,正常情况下,乙方发货满15日(海外直邮商品30日)或消费者确认收货后(以较早者为准),乙方可通过平台的商家端申请提取货款;第17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本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到期如未续签,可自然顺延不超过三个月,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提交截图,图片信息主要包括:爱尚生活(店铺id:46912)、名品家纺专营店(店铺id:67519)、俏情人(店铺id:67506)、尚层衣舍(店铺id:67474)、新时代数码(店铺id:67520)等五家商铺所有人均系原告,保证金余额累计10,000元,提现中货款金额累计292,531.55元
3、原告提交书面声明,尾部注明张正平,主要内容包括:淘集集本轮并购重组失败,接下来将寻求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处理思路;淘集集支付宝账户于11月28日被司法冻结,直接导致货款、退款无法结算;10月份上海欢兽公司将资金转移到青岛子公司,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司账户被冻结,所有资金都用于结算货款及公司正常经营,目前子公司无资金可用。
另查明,2017年5月31日,上海欢兽公司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张正平,公司股东包括被告张正平、王蓓珺。
审理中,本院多次与原告诉讼代理人沟通,明确告知应追加上海欢兽公司为共同被告,否则将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本案系侵权之诉,可以直接起诉股东,《淘集集平台合作协议》中存在协议管辖条款,故拒绝追加上海欢兽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主张,实为否定上海欢兽公司人格,从而要求两被告就滥用股东权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系公司法基本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公司债务确定且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在此基础上再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滥用权利且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原告与上海欢兽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经生效裁判确定,无法确定上海欢兽公司是否拖欠债务,也无法确定上海欢兽公司能否以公司财产偿还债务,不满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前提。在本院反复释明情况下,原告仍拒绝追加上海欢兽公司为共同被告,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海县蝶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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