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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燕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中川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峰,男。
  被告:上海燕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冠峰,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燕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建萍

书记员:傅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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