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中川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峰,男。
被告:上海燕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冠峰,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燕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建萍
书记员:傅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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