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信宝电子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仲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众海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信宝电子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众海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东莞信宝电子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众海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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