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联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铭东,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恋,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荣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莞市东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东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东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董麟夫
书记员:汤安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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