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优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麻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畅联智融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飞。
原告东莞市优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畅联智融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优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05元,由原告东莞市优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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