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华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金茹,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华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伟,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樽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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