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宏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肖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楚帆,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某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永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IgnacioGabrielMarinVillamayor,董事长。
申请人东莞市宏庭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9,879元的财产。2019年2月27日本院收到该仲裁委分会转交的申请人东莞市宏庭装饰有限公司的材料。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等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宏庭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某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9,879元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119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宏庭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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