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德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庆阳长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雪妮。
被告:马雪妮,女,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庆阳长富商贸有限公司、马雪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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