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普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洪邵英。
委托代理人陈正华,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萨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姜丰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普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萨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萨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萨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徐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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