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赵佳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
被告:索铌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底楼第一层D3-1部位。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SCHUPBA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军,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索铌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原告东莞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东莞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34.57元,由原告东莞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华
书记员:吴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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