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嘉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蕾,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向钱潮(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文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男。
被告: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大源。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向钱潮(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向钱潮(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5元,由原告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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