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万向钱潮(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嘉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蕾,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向钱潮(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文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男。
  被告: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大源。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向钱潮(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向钱潮(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5元,由原告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