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铁集团有限公司
兰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高飞
原告东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溪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西合营镇夏源村。
法定代表人张标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东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东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凌云
审判员:刘建国
审判员:陈显堂
书记员:陈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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