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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某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宏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某某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峻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廷,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宏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铉,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某某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宏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某某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5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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