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某某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峻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廷,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宏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铉,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某某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宏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某某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5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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