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
被申请人:上海博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李长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
被申请人:夏芝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深州市。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强、上海博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水、夏芝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1,486.84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强、上海博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水、夏芝明价值61,486.8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34.80元,由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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