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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
  被申请人:上海博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李长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
  被申请人:夏芝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深州市。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强、上海博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水、夏芝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1,486.84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强、上海博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水、夏芝明价值61,486.8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34.80元,由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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