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李长水,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夏芝明,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深州市。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水、夏芝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强、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夏芝明实际居住地、经营地址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周冬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