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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波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1,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2,女。
  被告:上海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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