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康玉路,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李怡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琦。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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