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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建诉黄自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严某建
董智勇代理权限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和解
代签法律文书
代为领取兑现款
黄自平
吴祖江代理权限代为诉讼

原告严某建。
委托代理人董智勇。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领取兑现款。
被告黄自平。
委托代理人吴祖江。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上诉。
原告严某建诉被告黄自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红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建的委托代理人董智勇、被告黄自平的委托代理人吴祖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建与被告黄自平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经协商解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黄自平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房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关于违约的损失问题,应以返还18万元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自平返还原告严某建18万元房款;
二、被告黄自平支付原告严某建约定利息1万元和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1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黄自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41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建与被告黄自平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经协商解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黄自平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房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关于违约的损失问题,应以返还18万元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自平返还原告严某建18万元房款;
二、被告黄自平支付原告严某建约定利息1万元和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1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黄自平负担。

审判长:万红卫

书记员:李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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