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中海,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龙妹,女,194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桂珍,女,1962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懿颖,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严中海诉称:严中海与金龙妹系母子关系,严中海与严桂珍系姐弟关系。严中海的父亲为严清友,2001年2月2日去世。原位于淞南镇侯家木桥178号农村宅基地上私有房屋拆迁后,经安置取得了宝山区淞南十村XXX号XXX室房屋,严中海的父母自1998年11月迁入房屋居住并取得户口。虽然产权初始登记为金龙妹一人,但该房为父母的共有产权。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故依据《继承法》规定,严中海也享有该房屋的相应份额的物权。故涉诉要求确认金龙妹与严桂珍就上述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一、被告金龙妹、严桂珍一致同意给付原告严中海就上海市宝山区淞南十村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原告严中海所占产权份额的折价款423,000元,该款被告金龙妹、严桂珍同意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直接汇入原告严中海提供的建设银行天目西路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
二、若被告金龙妹、严桂珍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严中海、被告金龙妹、严桂珍确认折价款金额为50万元;
三、原告严中海、被告金龙妹、严桂珍就上海市宝山区淞南十村XXX号XXX室房屋所涉的权利义务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保全费5,000元,均有原告严中海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9年1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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