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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区XXX号楼全幢。
  法定代表人:PETERRONALDDENWOO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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