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企新,女,194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严企新之子),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永新,男,194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谨,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严汇新,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正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连英,女,192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马连英之子),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严企新、严永新与被告严谨、严汇新以及第三人马连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0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5276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沪01民辖终1135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上述裁定。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该案。审理中,原告严企新、严永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企新、严永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严企新、严永新负担。
审判员:朱 骏
书记员: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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