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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严永新与严谨、严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严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永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正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连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马连英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严某某、严永新与被告严谨、严某某以及第三人马连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0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5276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沪01民辖终1135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上述裁定。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该案。审理中,原告严某某、严永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严永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严某某、严永新负担。

审判员:朱  骏

书记员: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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