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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佩瑶与严惠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佩瑶,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云,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惠星,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严佩瑶诉被告严惠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38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严惠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现原告严佩瑶以被告严慧星同意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严佩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严惠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  帅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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