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倬贤(夫妻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家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陆某2(父子关系),年籍详上。
被告:陆蓉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母子关系),年籍详上。
被告:陆家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魏月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严杜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陆家麟、夏某某、陆某2、陆某1、陆蓉浩、朱某某、孙某某、陆家明、魏月琴、陆魏、严杜新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某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陆家麟、夏某某、陆某2、陆某1、陆蓉浩、朱某某、孙某某、陆家明、魏月琴、陆魏银行存款954,0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严某某申请以担保人何倬贤、何莉敏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陆家麟、夏某某、陆某2、陆某1、陆蓉浩、朱某某、孙某某、陆家明、魏月琴、陆魏银行存款954,0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担保人何倬贤、何莉敏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巫建强
书记员:李诗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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