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佳威,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玮,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
原告严佳威与被告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之后,原告严佳威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严佳威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佳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严佳威负担。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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