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凤珍,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泊宝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召其。
原告严凤珍与被告上海泊宝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严凤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凤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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