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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卫,男,195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秀荣,女,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受理原告严卫与被告尚秀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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