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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卫与尚秀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卫,男,195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秀荣,女,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受理原告严卫与被告尚秀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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