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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国平与沈照官、沈惠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严国平,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照官,男,195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沈惠凤,女,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邢恩旦,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严国平与被申请人沈照官、沈惠凤、邢恩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照官、沈惠凤、邢恩旦金额为1,2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照官、沈惠凤、邢恩旦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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