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阳,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妙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方允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方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方俏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严某某、严某某与被告严妙海、眼妙龙、方允强、方力、方俏慧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严某某、严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某某、严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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