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宝平,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妹,女,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馥康,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严宝平与被告黄春妹、陈馥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宝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