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彪。
原告严建国与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严建国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建国撤诉。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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