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2民初15522号
原告:严建烽,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钧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汉清。
原告严建烽与被告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无法送达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钱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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