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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忠明与联技范安思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忠明,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联技范安思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田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严忠明与被告联技范安思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严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联技公司对严忠明的停职通知和严重警告信;2.恢复劳动岗位,继续履行合同。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5日,联技公司以一单中东货物发货延期为由,认为严忠明严重违反公司行为规范及规章制度,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于次日以需对该严重警告内容调查了解15天为由对严忠明下达停职通知,并于7月19日、8月16日分别发出第二次以及第三次停职通知。严忠明认为该严重警告缺乏正当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时由于严忠明属于销售岗位,联技公司发布停职通知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收入。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严忠明于2018年8月14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联技公司:1.撤销对严忠明的停职通知和严重警告信;2.恢复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查,该仲裁委员会以严忠明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严忠明对该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纠纷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严忠明向本院请求:1、撤销联技公司对严忠明的停职通知和严重警告信;2、恢复劳动岗位,继续履行合同,均不属于上述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严忠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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