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慧兴,男,196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万胜,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严慧兴与被告王万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严慧兴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慧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慧兴负担。
审判员:陈凤琴
书记员: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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