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雪晴,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严某某申请宣告黄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严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严某某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严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高颖燕
书记员:顾纯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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